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950764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41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8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4、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
訴願法 第 1、14、3、58、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8、218 條
娛樂稅法 第 12、14、9 條
要旨:
關於娛樂稅之課徵方式,查定課徵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娛樂稅查定作業事
項規定之標準計徵稅額,按月由稽徵機關核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繳納
,而自動報繳制則係由納稅義務人按月依實際娛樂收費額申報。查定課徵
與自動報繳對於納稅義務人自屬不同規制,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系爭函已對
於納稅義務人之權利義務發生變動,並非單純之「事實之敘述與觀念之通
知」可比,而係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
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其係為單方行政行為,自應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