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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37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4、123、124 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89 條
旨:
給付行政係給予人民一定利益,受到法律保留原則拘束較寬鬆,在不違背
一般法律原則下,行政機關自得本於職權訂定行政規則,規範有關給付方
式與利用之關係。是主管機關所訂眷舍相關要點,就違反眷舍管理或使用
方式規定,得撤銷眷舍居住權益,洵屬保留廢止權或附負擔之授益決定,
尚與法律保留及法律優越原則無違。惟主管機關廢止授益處分,撤銷原告
眷舍居住權,應按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於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
為之,如逾此期限始以原處分撤銷眷舍居住權,即於法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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