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給付行政係給予人民一定利益,受到法律保留原則拘束較寬鬆,在不違背 一般法律原則下,行政機關自得本於職權訂定行政規則,規範有關給付方 式與利用之關係。是主管機關所訂眷舍相關要點,就違反眷舍管理或使用 方式規定,得撤銷眷舍居住權益,洵屬保留廢止權或附負擔之授益決定, 尚與法律保留及法律優越原則無違。惟主管機關廢止授益處分,撤銷原告 眷舍居住權,應按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於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 為之,如逾此期限始以原處分撤銷眷舍居住權,即於法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