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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35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36-3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17 條
公路法 第 3、62-1、77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
之。管轄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
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
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又同法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行政處分無效
事由之一之「未經授權而……缺乏事務權限者。」所稱「缺乏事務權限」
,係指重大明顯情形,非屬重大明顯情形而行政處分缺乏事務權限者,為
得撤銷而非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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