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36-37 頁
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 之。管轄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 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 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又同法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行政處分無效 事由之一之「未經授權而……缺乏事務權限者。」所稱「缺乏事務權限」 ,係指重大明顯情形,非屬重大明顯情形而行政處分缺乏事務權限者,為 得撤銷而非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