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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27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72-73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04、105、114、150、159、39、68、69、72、7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6 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0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2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1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1、16、17、22、34 條
旨: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
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本件原處分之內容為「罰鍰及限期改善」,其為
限制或剝奪當事人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甚明,故作成前有給予其陳述意
見之必要,然行政機關交付郵政送達,係使用平信而非掛號,且無法提出
合法送達證明,尚難謂已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逕行作出原處分,顯
有程序上之違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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