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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19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52-5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訴願法 第 12、1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4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35、49 條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所得稅法 第 114、88、89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關於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之規定,雖未有如同
採取職權調查主義之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3  項對行政程序當事人之
聲明及陳述進行闡明之規定,惟闡明義務乃職權調查事實之具體內涵,換
言之,在採行職權調查主義之程序中,國家機關為履行其職權調查義務,
對參與程序之當事人負有闡明義務。因而,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對於
程序相對人即人民之聲明或陳述有不明暸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
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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