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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1年訴字第 6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1年版)第二期 784-79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92、9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6 條
旨:
上級機關透過命令或指示下級機關為一定行為,‧‧‧一般而言,指示之
內容通常固視為內部之行為,並不對人民產生直接之效力。但若指示之內
容涉及人民權益,並由被指示機關直接通知人民時,則又另當別論。經查
,本件被告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府人企字第○九一○○四四五三五號函
,係因原告向西○國小檢舉訴外人陳○珮之參加甄試資格與簡章規定不符
,西○國小經查屬實,乃檢陳原告之檢舉函報請被告註銷陳○珮錄取資格
改由原告遞補,所作之答覆,而其復函係以陳員參加西○國小護理師甄試
,依規定繳交證件,其資格亦經該校審核通過參加甄試及格錄取,並報送
被告核布為該校護理師且經銓敘部審定在案,業已成為正式公務員,其身
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條規定應受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為由,拒絕
西○國小所代為轉達原告之請求,實質上已為否准原告之請求而對原告之
權益造成影響,且上開請求內容之准駁決定又屬被告權限事項,該函內容
已非單純屬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為內部指示事項可比。
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除該條第
一款至第六款之例示規定外,尚有該條第七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
者」之概括規定,用以補充前六款所未及涵蓋之無效情形,而該款所謂「
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指行政處分內容有一望而知,顯屬具有重大瑕
疵者為言。查本件被告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府人企字第○九一○○四四
五三五號函文內容,並無該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例示之情形,
而該函內容所表達被告就此事件之法律上意見,縱非確論,惟亦無同法條
第七款所稱在內容上有一望而知,顯屬具有重大瑕疵之情形,因之被告就
該函文之處分,縱有違法情事亦應對之提起撤銷訴訟而不應提起確認行政
處分無效之訴。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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