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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1年訴字第 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1年版)第一期 875-87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5 條
旨:
按課予義務訴訟之提起,須經訴願前置程序,為上開法條所明定,如未經
訴願程序,逕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不合法。又該訴願之提起,訴願人
除應請求撤銷原有之駁回處分外,並應請求作成所申請之行政處分,亦即
應提起「拒為處分之訴願」,方足當之。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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