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1年版)第一期 875-879 頁
按課予義務訴訟之提起,須經訴願前置程序,為上開法條所明定,如未經 訴願程序,逕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不合法。又該訴願之提起,訴願人 除應請求撤銷原有之駁回處分外,並應請求作成所申請之行政處分,亦即 應提起「拒為處分之訴願」,方足當之。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