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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1年訴字第 1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1年版)第一期 889-89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 條
旨:
得提起行政訴訟者,須以公法上爭議之事件為限。至若行政機關與其員工
之任用係以僱用契約為之者,應屬私法上契約之關係,從而員工因離職而
請求發給各項費用所發生之爭執,即屬私法關係之爭執,要不得提起行政
爭訟以資救濟。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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