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1年版)第一期 889-893 頁
得提起行政訴訟者,須以公法上爭議之事件為限。至若行政機關與其員工 之任用係以僱用契約為之者,應屬私法上契約之關係,從而員工因離職而 請求發給各項費用所發生之爭執,即屬私法關係之爭執,要不得提起行政 爭訟以資救濟。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