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21-122 頁
行政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應屬無效。而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 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 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 簡易之標準即係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