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925387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0年訴字第 48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考試院公報 第 21 卷 7 期 288-29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46 條
訴願法 第 7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旨:
按「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
,不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次按「訴願人或參
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訴願法第七十六條亦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
提供試卷原本供其閱覽,於法無據,且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一
九號解釋意旨無涉。次查,原告此項請求係於訴願程序中對被告所為,被
告否准其閱覽原本核屬訴願程序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原告苟有不服,應
於對被告所為之不受理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併主張之;詎原告未對被告
之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訴願
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原告要無提起確認其閱覽試卷原本法律關係存在之餘
地。末按「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
及評分之行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
、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
限。」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八款及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之主張顯係與考試院律師高考之考選命題及評分行為有關,依
前揭規定,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原告主張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有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云云,要屬誤會。

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