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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0年簡字第 39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1年版)第一期 861-86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4、75、76 條
旨:
政府採購行為之性質,依通說及實務見解,向來認為政府機關辦理採購,
係立於私法主體地位從事私經濟行政中之行政輔助行為。應受私法之支配
,故政府採購行為應為私法行為政府採購法中異議及申訴之性質,似為行
政機關自我審查之性質,即行政機關內部之監督規範,為行政機關辦理採
購時之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故縱使採購機關未依該等規定辦理採購,
亦不影響其與廠商締結之採購契約之效力,只生採購人員之行政責任而已
。即招標過程所生之爭議事項,其有民事法上之請求權基礎者,仍得依民
事法律規定,循和解、調解、仲裁或提民事訴訟等方式,行使其救濟程序
,不受異議及申訴制度之影響。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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