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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所謂行政契約係指發生公法上效果之雙方法律行為。而行政機關基於其
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得
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
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查兩造間關於系爭獎勵金,乃被告
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醫師專勤之特定行政上目的,依據省市醫院醫療
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及省市政府衛生處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
要點規定與原告約定,被告為獎勵金之給付,原告則接受不在外開業或兼
業之公法上對待給付義務,兩造間就原告之專勤及被告之給付獎勵金既係
成立一行政契約,故被告認原告三人違反該獎勵金契約之約定自行在外開
業,應返還獎勵金,而以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高市民醫人字第四八八九號
函通知原告三人返還,此函之性質當係被告本於公法契約之約定所為請求
返還之意思表示,並非被告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
施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原
告即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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