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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89年訴字第 12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民法 第 18、1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4、7、8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6、92 條
旨:
按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某線道
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  條第 1  款定
有明文,故關於禁止停車此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係於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之法律規定之,自無違反法律保留之情形。又標誌標線既係依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設置之,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性質上又為一經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其授權並無欠缺具體
明確之情形,是此法規命令之訂定即無違法律保留原則,況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係關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應如何設置之技術性規定
,並未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限制事項,亦與法律保留原則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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