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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3年高抗字第 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一)(114年12月版) 第 195 頁
相關法條
: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74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38、449 條
訴願法 第 14、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72、73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6 條
要
旨:
對於已記載齊備送達要件之送達證書,除有反證推翻其記載之內容外,應 以送達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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