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亦為公司解散之原因,公司解散後,尚 須經清算程序,了結其法律關係,並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 時經營業務;經廢止登記之公司,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即在清 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應以其事務所、營業所為 送達處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