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消防局派員前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複查結果,共有之消防安全設備既有泵 浦組件故障之缺失,而全部管理權人依法負有設置、管理及維護消防安全 設備之公法上義務,故消防局對建物所有權人所為命其限期改善之處分, 於法有據,且手段與目的間具有關聯性並無過當情事,自無違反比例原則 之情事。此外,改單撤銷原因僅因漏未以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為通知對象, 而消防局再度前往場所複查後發現仍有缺失遂開立原處分,並無違反一事 不再理原則及禁反言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