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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3年訴字第 9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10、95、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7 條
消防法 第 2、37、6 條
要旨:
消防局派員前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複查結果,共有之消防安全設備既有泵
浦組件故障之缺失,而全部管理權人依法負有設置、管理及維護消防安全
設備之公法上義務,故消防局對建物所有權人所為命其限期改善之處分,
於法有據,且手段與目的間具有關聯性並無過當情事,自無違反比例原則
之情事。此外,改單撤銷原因僅因漏未以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為通知對象,
而消防局再度前往場所複查後發現仍有缺失遂開立原處分,並無違反一事
不再理原則及禁反言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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