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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3年簡抗字第 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一)(114年12月版) 第 191-19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72、73、74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38、449、492 條
訴願法 第 14、47、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72、4、73 條
要旨:
行政文書送達之程序規範,屬於立法形成自由。行政程序法之寄存送達並
未設有「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之規定,乃係立法者有意排
除,並非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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