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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法 第 824 條
訴願法 第 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49 條
土地法 第 73 條
地籍清理條例 第 1、11、12、13、2、3、32、5 條
旨:
司法院釋字第 773  號規定,優先購買權係發生於第一階段公告期,且以
該標售底價之同一價格承購云云。然該號解釋係說明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
產於標售產生得標人時,另有權利人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前
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所生爭議,應由普通法院行使審判權,而本案土地
「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住址記載不全,屬地
籍清理條例第 32 條規定之土地」之清理、代為標售程序,與司法院釋字
第 773  號解釋意旨無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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