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司法院釋字第 773 號規定,優先購買權係發生於第一階段公告期,且以 該標售底價之同一價格承購云云。然該號解釋係說明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 產於標售產生得標人時,另有權利人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前 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所生爭議,應由普通法院行使審判權,而本案土地 「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住址記載不全,屬地 籍清理條例第 32 條規定之土地」之清理、代為標售程序,與司法院釋字 第 773 號解釋意旨無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