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113年12月版)第 483-484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 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行政契約之兩造間就 一方如未依約繳納賠款則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乙事,既已達成意思表示合致 ,相關權利義務規定明確,並書立切結書及協議書,該締約雙方自均應受 該行政契約款項之拘束,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不應訴請法院判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