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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2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政府資訊公開法解釋暨裁判選輯(三)(114年12月版)第 238-23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0、9 條
法院組織法 第 90-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5、8 條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18 條
檔案法 第 17、19 條
旨:
當事人不論係基於前揭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或行政程序法規定,請求
行政機關提供資訊,均屬「依法申請之案件」,若該管機關有於法令所定
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駁回當事人之申請,當事人不服,自應依行政
訴訟法第 5  條規定,經依訴願程序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當事人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機關提供資訊,其訴訟類型即非正確
,且因當事人未提起訴願,法院亦無從闡明命其轉換為正確之課予義務訴
訟類型。故當事人誤用訴訟類型,無法達成請求權利保護之目的,其訴即
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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