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證券交易所係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設定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設置場所
及設備以供給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為有價證券之集中買賣與結算交割
等有關業務,其組織型態,依其章程所定係股份有限公司型態之公司法人
,乃為私法人,並非行政機關,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而
依基金受益人起訴意旨,係請求撤銷證券交易所同意終止投信公司之有價
證券上市契約,此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
證券交易法第 93 條、第 98 條及第 124 條規定,性質上並不是行政處
分。是以,基金受益人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即屬不備合法要件,且無從
命補正,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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