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192-194 頁
對於現役軍人之送達,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其戶籍登記地即 非應為送達之處所,亦不得於該原處所為寄存送達。且此一瑕疵,不因嗣 後補正送達而得治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