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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4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1、128、131、13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11、214、215、23 條
旨:
當事人等具申請書,以其或被繼承人為眷村之原眷戶,請求准予給付其等
輔助購宅款差額,經機關以其等為未參加行政訴訟之原眷戶,其法定救濟
期間業已經過,行政機關縱得依職權撤銷輔助購宅款核定之原處分,亦已
因逾兩年除斥期間,無法予以撤銷。此外,行政訴訟判決係就當事人間訟
爭之訴訟標的而為判斷,其判決之效力,原則上不及於判決法院及訴訟當
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惟行政訴訟之目的,除當事人之權利保護外,更須兼
顧行政合法性之維持,若行政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原處分或決定違法,而
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性質上屬於形成判決,一旦確定之後
,即有使法律關係發生得、喪、變更效果的形成力,此種違法判斷之效力
不應僅限於當事人間,亦應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以貫徹行政行為合法性之
要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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