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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1、14、18、5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9 條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1、9 條
旨: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一般爆竹煙火的製造與輸入,必須經型
式認可,取得型式認可證明,才得販賣;又必須經個別認可,取得附加認
可標示,才能販賣、持有或陳列,由此可知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認可作業
辦法之管制規範對象應為一般爆竹煙火進口及製造業者,亦即實際製造或
辦理進口爆竹煙火業務之業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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