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一般爆竹煙火的製造與輸入,必須經型 式認可,取得型式認可證明,才得販賣;又必須經個別認可,取得附加認 可標示,才能販賣、持有或陳列,由此可知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認可作業 辦法之管制規範對象應為一般爆竹煙火進口及製造業者,亦即實際製造或 辦理進口爆竹煙火業務之業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