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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更一字第 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157-15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36、39、40 條
民法 第 10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11、260、42、8 條
戶籍法 第 16、17、23、25、3、48、48-2、50、79 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旨:
戶政主管機關發函探知、查明相對人是否有遷出房屋及遷入新籍之所在等
事實,具有戶籍行政調查作為之性質,非屬行政處分,而係行政調查程序
中之事實行為,相對人不得請求主管機關予以撤回該函。此外,人民向行
政機關所為作成一定行政處分之申請,除在促使行政機關開始行政程序,
並決定是否啟動行政調查外,實體法上具有滿足作成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要
件之意義,其性質為人民在行政法上之意思表示,用以形成行政法律關係
之手段。原則上僅提出申請之人得在行政機關據以作成行政處分前,撒回
其申請之意思表示,受理申請之機關則依法審查申請人有無申請利益及申
請權能,據以作成准駁之終局決定。是以,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與申請意
思表示之撤回,二者事物本質並非同一或相類似,自難比附援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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