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4164348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政府資訊公開法解釋暨裁判選輯(三)(114年12月版)第 192-19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0、174、36、37、43、46、8、9、92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10、18、2、3、9 條
訴願法 第 10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113、5 條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4 條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
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除對公益有必要者外,應限制公
開或不予提供,乃因政府內部單位之擬稿、準備作業,於未正式作成意思
決定前,均非屬確定事項,故不宜公開或提供,以避免引起外界之誤解、
衍生爭議與困擾,並可保護公務員之「思辯過程」,使公務員暢所欲言、
無所瞻顧,俾政府決策之周密;而所指「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
他準備作業」文件,係指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等行政機關內部作業等文
件而言。故該款規定,於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後均有其適用,始符法意
。惟倘非屬此類文件,即無依本款但書規定為權衡「申請人資訊公開權」
與「主張排除公開利益」法益輕重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