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190-191 頁
送達證書上雖未勾選送達通知書的送達方式,但送達證書僅為送達之證據 方法,與事實上送達之行為,分屬兩事。故送達未作送達證書或其證書不 合程式,不得即謂無送達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