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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2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190-19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11、12、13、14、15、16、17、18、21、22、23、7、8、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11、114、39、72、73、74、76 條
訴願法 第 47 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9、26 條
旨:
送達證書上雖未勾選送達通知書的送達方式,但送達證書僅為送達之證據
方法,與事實上送達之行為,分屬兩事。故送達未作送達證書或其證書不
合程式,不得即謂無送達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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