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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2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271-27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8、92、98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11、4、5、8 條
市區道路條例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6 條
停車場法 第 15 條
旨:
交通主管機關繪設「消防通道」相關字樣,使一般民眾使用道路時可立即
了解該路段為消防通道,該行政行為僅具識別及提醒之功能,性質上屬於
事實行為而非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實際上具有禁止臨時停
車之規制效力者,係交通局在該路緣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9 條所設置之紅線,並非來自於繪設「消防通道」字樣。交通局繪設「
消防通道」字樣之行政行為性質上既非行政處分,則塗銷該「消防通道」
字樣自無須以行政處分為之;且行為人無從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請求
交通局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撤銷原行政處分,或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請求重開行政程序以決定是否撤銷或廢止原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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