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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4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政府資訊公開法解釋暨裁判選輯(三)(114年12月版)第 24-2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5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05、258-1、33、33-1、38、38-1、429-1、455-42 條
民法 第 18、184、195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3、18、2、4、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200、49-1、7、8、9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5 條
檔案法 第 13、18、7 條
要旨:
立法者認為訴訟卷宗亦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定義之政府資訊,只是因為刑事
訴訟法有特別規定時,因而優先適用之,然於刑訴法無規定時,由於政資
法立於基本法地位,本身就有補充其他法律欠缺之作用,政資法或檔案法
自然填補其空缺。在現行法制下,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關於律師就刑事
判決確定後刑事案件卷宗之閱卷規定,實質上即為檢察機關在執行政資法
或檔案法之具體規定,此觀律師閱卷要點第 2  點明定律師因受委任聲請
非常上訴,得就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
,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一
節甚明。從而,刑事判決確定後,關於以聲請再審為目的之閱覽訴訟卷宗
案件的准駁,應依刑訴法規定辦理;除此之外,現行刑訴法並無特別規定
,即應回歸檔案法或政資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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