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政府資訊公開法解釋暨裁判選輯(三)(114年12月版)第 131-132 頁
土地複丈成果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僅屬地政機關之行政事實行為,並非行 政處分,自無變更系爭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法律效力可言。當事人等請 求更正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並非屬於「權利主體識別性」之資訊,自不 得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4 條規定請求更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