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一)(114年12月版) 第 185-187 頁
應受送達人之送達處所倘僱有或設有負責接收郵件之人員,即屬接收郵件 人員,不因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是否係依法成立等事項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