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951131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訴更一字第 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364-36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11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7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2、2、7、8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5 條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行政處分有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者,
無效。所謂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雖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
容具有明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行政處分是否具有
重大明顯之瑕疵,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
易之標準即係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如行政處分之瑕
疵倘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之存在與否猶存懷疑,
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則不令該處分無效,其在被廢棄前依然有效
,僅係得撤銷而已。違建拆除通知單上雖因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且無門牌
,因而無法明確表示違建人住址及違建地點,但從行為人自行繪製建物所
在之簡圖對照以觀,既仍可足資特定待拆違建之所在位置,故非屬行政程
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所定已達重大明顯而無效之瑕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