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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監簡上字第 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308-30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92、95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旨:
依行政程序法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意旨,因行政處分之作成,不受
形式之嚴格限制,但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處分相對人有正當
理由時,得請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監獄將寄件來源不明之
郵寄包裹,未予收件,而退還給運送人公司,由該公司另行處理,係退還
郵件之事實行為,並非對行為人有所處分或管理措施,與上開規定之要件
不合,行為人並無請求作成書面之正當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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