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308-309 頁
依行政程序法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意旨,因行政處分之作成,不受 形式之嚴格限制,但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處分相對人有正當 理由時,得請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監獄將寄件來源不明之 郵寄包裹,未予收件,而退還給運送人公司,由該公司另行處理,係退還 郵件之事實行為,並非對行為人有所處分或管理措施,與上開規定之要件 不合,行為人並無請求作成書面之正當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