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00-201 頁
證明送達之合法完成,行政程序法第 76 條規定以送達證書為法定證明方 法,及送達證書應記載的事項,以證明送達人所用之送達方法已經踐行要 件,發生送達效力。對於已記載齊備送達要件之送達證書,除有反證推翻 其記載之內容外,應以送達為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