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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交上字第 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8-1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22、3、69、92、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9、243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21、48、63、68、8、9、92 條
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已就各
種舉發類型之舉發通知單應如何送達訂有規定,為行政程序法第 3  條所
稱之特別規定,該細則已就各種舉發類型之舉發通知單應如何送達訂有特
別規定者,即無須回歸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至於裁決書之送達無特別
規定的適用,須回歸行政程序法送達之相關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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