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55-257 頁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容許行政機關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 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係就授益行政處分而言。負擔處分並不 生「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能「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之問 題,故除非法律定有明文,否則不得逕就負擔處分附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