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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8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321-32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99 條
訴願法 第 4、6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11、113、5 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6、7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9 條規定,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
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
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訴願法第 61 條規定,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
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處分機
關,並通知訴願人。上開規定於行政機關應為而不為行政處分,而經當事
人表示不服之情形者,亦有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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