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321-322 頁
行政程序法第 99 條規定,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 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 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訴願法第 61 條規定,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 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處分機 關,並通知訴願人。上開規定於行政機關應為而不為行政處分,而經當事 人表示不服之情形者,亦有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