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42-143 頁
訴願之提起,係屬於行政爭訟範疇而非依法申請之行政程序案件,自應適 用訴願法第 14 條第 3 項之規定,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 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規定,以交郵當日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