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44-145 頁
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規定之異議期間性質為不變期間,招標機關不得任意 伸縮,一旦逾期異議即生失權效果。相對人如欲主張回復原狀,亦應於提 出異議時併予申請,然其並未為之,亦與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