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113年12月版)第 437-440 頁
共同管道法第 14 條規定,共同管道系統以劃設於道路用地範圍為原則, 如因工程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地下或附著於建築物、工 作物。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以協議方式補償。土地下 遭埋設寬頻管道之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因此所受損失,應給予相 當之補償。該補償請求權至遲應以主管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完成穿越施工 時即得請求,並應於得請求時起適用一般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規定, 並於時效完成時權利消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