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52-255 頁
負擔本身具有實質之規制內容,對處分相對人形成負擔性規制效力,亦為 獨立的行政處分,因此不同於僅為行政處分成分之期限或條件。如果主要 處分仍有存續力,對於違反其所附負擔之義務者,並得以直接強制或間接 強制方法執行之。故相對人得單獨訴請撤銷該負擔,以強化人民訴訟權之 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