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77-78 頁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如認為無管轄權者,應即 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此除有貫徹行政機關應依法執行其 法定職權之用意外,尚有保障人權權益之作用,不致因不諳機關權限分工 及行政手續而遭受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