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188-190 頁
送達證書之作成,是為了證明已為送達之事實,不是送達的生效要件,並 不影響送達之效力。是以應送達的文書已發生合法送達效力者,不因送達 證書之部分程式欠缺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