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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交抗字第 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85-38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9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6、125、237-1、237-3、237-4、237-9、272、6 條
行政罰法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4、63、65 條
旨:
主管機關裁處「吊扣駕照 1  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中,
於原處分中附加以逾期未繳送駕照者即予「吊扣期間加倍」及「吊銷駕照
」之處罰,使「吊扣期間加倍」及「吊銷駕照」二處罰的效力,繫於是否
如期繳送駕照之條件,其生效與否完全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瑕疵已達重大
明顯的程度而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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