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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4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10、92 條
訴願法 第 14、3、5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6、107、4 條
公文程式條例 第 2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5 條
旨:
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所應負清除處理之責任,乃係以其等容許或因重大過
失未維護照管土地,導致遭非法棄置廢棄物之危害,而負有排除危害之狀
態責任義務。就認定遭非法棄置於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具狀態
責任要件適格者,需具備之要件,其一為認定時點,應為遭非法棄置於其
土地當時為該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而非遭查獲時;另一則為該土地之
所有人、管理人主觀上需有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
土地上。而所謂重大過失,在廢棄物清理法或行政罰法、行政程序法相關
法律並未明文規定,自應與民法規定之重大過失為相同解釋,係指顯然欠
缺通人之注意者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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