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41-142 頁
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第 4 項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徵收之 30 日期 間,性質上屬於人民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請求的法定期間,並非人民提起 訴願或行政訴訟的程序,並無扣除在途期間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