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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2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423-42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5、13、14、150 條
訴願法 第 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6 條
行政罰法 第 31 條
公路法 第 2、3、34、37、77、78、79 條
旨:
公路法就經營汽車運輸業,係按經營業別區分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
公路主管機關的事務權限;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主事務所在直轄市之計程車
客運業,並無事務權限,此與臺北、臺中、高雄等具事務管轄權限的各直
轄市間,須再區別土地管轄的情形不同,並非單純的土地管轄規定,尚無
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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