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423-425 頁
公路法就經營汽車運輸業,係按經營業別區分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 公路主管機關的事務權限;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主事務所在直轄市之計程車 客運業,並無事務權限,此與臺北、臺中、高雄等具事務管轄權限的各直 轄市間,須再區別土地管轄的情形不同,並非單純的土地管轄規定,尚無 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規定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