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若非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而係利
害關係第三人不服行政處分而循訴願及撤銷訴訟請求救濟,須具備法律上
利害關係,並不包括事實上利害關係。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
處理條例並無保障特定人之意旨,而該條例第 4 條、第 6 條亦未賦予
一般民眾監督主管機關之公法上權利,則其受處分人之股東之債權人,因
該行政處分並未直接對其發生法律效果,其僅係反射利益受害,難謂其係
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故無實施訴訟權能,其提起撤銷訴訟不具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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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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