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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5 條
土地法 第 20、233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0、11、13、14、19、2、20、21、22、5、58、8 條
旨:
按對於私有土地或其上土地改良物是否辦理徵收,人民對之並無公法上請
求權,亦無對需用土地人請求發動申請徵收權利。次按徵收補償費發給之
前提,需先經徵收程序,徵收完畢後,始有補償費發放請求權之發生;倘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尚未經徵收程序,即無發生財產上給付請求權之公法上
原因,其所有權人自無請求發給徵收補償費之權利,其依據徵收之法律關
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機關應作成補償處分,自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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