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323-328 頁
主管機關發函檢送含有其對於現有巷道認定成立之建築線指定圖,係主管 機關依人民申請所為之指定建築線處分,其得產生存續力及構成要件效力 之部分,僅係主管機關於指定建築線處分主旨所為指定建築線之規制內容 ,至於該處分於建築線指定圖認定為現有巷道者,則係主管機關據以作成 指定建築線處分之理由,並不因此產生確認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